一、 依本部補助及委辦
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第8點規定,人事費除經本部同意或因政策調薪、依法令規定調增相關費用致不敷使用者外,不得流入。
二、 各受補助或委辦者如為配合107年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調增本部補助或委辦計畫項下專任行政助理工作酬金,得依上述規定於補助或委辦金額不變下,循內部行政程序自行辦理。
三、 另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所列各項編列基準,如有因行政院修訂中央政府各項經費支用規定,致支給基準調整者,得於補助或委辦金額不變下,逕依行政院規定報支,毋須另案報部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