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補助及委辦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修正
轉知教育部99年12月14日臺會(三)字第0990196452C號令修正「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九點、第十三點,全文內容(如附件),請本校相關單位依該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接受教育部補助及委辦核撥經費之編列與執行。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第六點、第九點、第十三點修正規定
六、各項補助或委辦經費之支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按原定工作計畫或指定用途支用,經費支用項目及基準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或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規定列支,不得另立名目。
(二)經費之流用:
1、各計畫人事費及行政管理費,除經本部同意者外,不得流入。
2、資本門經費不得流用至經常門。
3、經常門經費,除經本部同意者外,不得流用至資本門。
(三)受本部補助之機關、學校或團體人員,不得支給下列經費:
1、出席費:依行政院訂定之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規定,本機關學校(含任務編組)人員及應邀機關學校指派出席代表,雖出席會議,不得支領出席費。
2、稿費:依行政院訂定之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
定,各機關學校處理與業務有關之重要文件資料,交本機關學校人員撰述、翻譯或編審者,不得支給稿費。
3、審查費:審查費係本機關基於業務上之需要,委請本機關以
外之專家學者審查有關計畫、稿件及案件等所支付之酬勞,本機關人員不得支領。
4、工作費、主持費、引言費、諮詢費、訪視費、評鑑費:補助
計畫之擬訂及執行為受補助機關、學校或團體之職責範圍,其業務推動係屬本職工作,除實際擔任授課人員,得依規定支領講座鐘點費外,本機關人員不得支領工作費及相關酬勞;其有延長工作時間者,得由本機關年度經費核實支領加班費。
(四)委辦經費支用項目及基準應依各案決標後修正之經費明細表及契約約定辦理。
(五)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本部人員除實際擔任授課講座,得依內聘講座標準支領鐘點費外,不得支領任何酬勞及差旅費。
(六)經費支用不合法令或契約約定者,本部應予收回。
(七)補助及委辦計畫因業務實際執行需要,須變更計畫預算規模或調整經費支用項目者,應檢送「教育部補助(委辦)計畫經費調整對照表」(附表三)報本部辦理。
(八)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款項之支用,除零用金限額以下之小額付款得由相關人員墊付外,其餘均應逕付受款人,不得由計
畫主持人或機關人員代領轉付。
九、補助經費之結餘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實施校務基金學校與實施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館所,及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已成立附屬單位預算:計畫執行結果如有結餘,以納入基金方式處理。但未執行項目之經費,仍應全數或按原補助比率繳回。
(二)非實施校務基金學校與非實施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館所,及其他機關團體:
1、全額補助:計畫結餘款全數繳回。
2、部分補助:計畫結餘款按本部核定補助金額占核定計畫總額
之比率繳回。
3、酌予補助:除特別約定或補助比率超過百分之三十者外,計
畫結餘款無需繳回。
4、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計畫之結餘款未超過新臺幣十萬
元者,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無需繳回。
十三、各受補助及委辦單位對於本部核撥之經費,應加強收支管理作業及建立積極有效之管控機制,本部並得派員抽查辦理情形。
*旨揭要點第6 點、第13 點自發布日生效,第9 點自中華民國100 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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